关于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备案主体和注册专利代理机构:
为规范专利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预审效能,促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对在我中心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的备案主体及注册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管理
(一)备案主体为在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具有提交专利预审申请资格的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石油开采加工和新材料领域,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1、《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2、《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信用承诺书(试行)》;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扫描件;
4、相关证明材料(非必要材料):
(1)近三年发明专利电子清单(包括申请清单、授权清单、有效专利清单,写明申请号、申请人、申请日);
(2)属于石油开采加工和新材料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石油开采加工和新材料领域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或自治区工程技术中心证明材料;
(4)企业贯标认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奖等相关证书,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知识产权项目的合同书,专利维权等相关证明文件等;
(5)具备石油开采加工和新材料领域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1、企事业单位经专利预审系统提交的预审备案申请材料经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核准,经核准合格的,确认该企事业单位具备备案主体资格。具备备案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方可向克拉玛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2、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备案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及变更后单位名称的全部备案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联系克拉玛依保护中心进行更新。
二、注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
(一)注册专利代理机构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在克拉玛依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系统中提交注册申请并审核通过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系统注册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3、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预审系统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2、《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3、《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注册主体信用承诺书》;
注: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1、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对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方可接受具备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事务;
2、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
3、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单位名称的全部备案材料。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及时联系克拉玛依保护中心进行更新。
三、对备案主体和注册代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
(一)克拉玛依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试行)》和《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试行)》等文件对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注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行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4、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5、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6、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7、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三)根据涉及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备案主体和注册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等惩戒,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专利查新服务中,给予优先服务;
2、在维权援助工作中优先支持;
3、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对备案主体或注册专利代理机构行为管理
(一)备案主体或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护中心予以提醒:
1、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
2、未针对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后未告知预审员;
3、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不计入);
4、在克拉玛依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5、正式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6、不能就专利预审申请与预审员平等正常沟通,或无法联系上申请联系人或代理人;
7、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涉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中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8、因以下情形之一不能进入快速审查程序的: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不一致;
(2)未在专利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电子缴费并向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3)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不符合进入快速审查程序要求的;
9、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审加快标记取消的:
(1)因《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中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2)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3)未在《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试行)》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4)违反《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试行)》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导致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的不规范行为;
10、如有需要,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实验数据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
11、其他被克拉玛依保护中心认定为异常行为的。
(二)备案企事业单位或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1、经多次提醒后,依旧出现第(一)条涉及的相关情形;
2、连续2次提交专利预审不合格申请的;
3、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4、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三)备案企事业单位或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及注册资格:
1、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70%;
2、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3、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四)取消备案满一年或暂停期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需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同时提交相关行为已消除的证明文件。
(五)如备案企事业单位或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对克拉玛依保护中心依据上述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克拉玛依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五、其他事项
备案企事业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和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应密切配合专利预审工作要求,关注克拉玛依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参加克拉玛依保护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事务,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0月11日